江苏省立法加强水资源回收利用
9月23日,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《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(草案)》。草案对水资源的回收利用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措施,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、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,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。城乡绿化、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,有条件的将统一按要求使用再生水。
草案还要求加大对雨水的收集利用。城市建设应当加强雨水收集利用,配套建设雨水滞渗、收集利用等设施。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、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,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。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。对于违反草案相应规定的将加大处罚力度。
草案还要求加大对雨水的收集利用。城市建设应当加强雨水收集利用,配套建设雨水滞渗、收集利用等设施。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、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,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。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。对于违反草案相应规定的将加大处罚力度。